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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資區別是什麼?

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資區別是什麼?

隨着我國人民羣眾的生活水平在不斷的提高,很多人的存款是比較多的,在這樣的狀況下很多人就會將自的資金作為投資來賺取更多的錢,但是有時候會遇到一些非法集資的籌集資金,造成自己的經濟損失,那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資區別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眾籌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

在説明這兩者區別之前,我們先普及一下眾籌的基本常識,按照目前國際上對於眾籌的標準分類,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註明:其中“回報眾籌”又稱為“獎勵眾籌”類似於“團購 預售”,給與投資人或支持者以產品實物和服務的回報;“捐贈眾籌”又稱為“慈善眾籌”,這個是未來眾籌的最高目標和表現形式,通過慈善發起人的公信力和系統的風控管理,從而達到去中心化的慈善直募新模式。

下面我們將依次説明四種眾籌模式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關係與區別:

1、債權眾籌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三條紅線”。

(1)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户,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典型的龐氏騙局。即個別p2p網絡借貸平台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債券眾籌目前已經明確規定為銀監會監管,目前主要的監管解釋為:“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建立平台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平台不直接經手歸集客户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託管的資金,讓債權眾籌迴歸撮合的中介本質。”

這意味着債權眾籌應當盡到一定程度的審核義務,並向借貸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對於出借人而言,其不應過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貸回報,應當綜合考慮利息收入和資金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實踐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誘餌吸收大量資金後,明知利率太高難以償還,直接捲款潛逃“玩失蹤”;還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資金的初衷是為了經營業務,並寄希望於業務盈利後歸還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們投資高風險、高回報行業,一旦投資失敗資金鍊斷鏈,就會導致出借人血本無歸。

2、對於股權眾籌

股權類眾籌目前是存在最**律風險的眾籌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廣義的非法集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把虛假髮行股份、擅自發行股份歸入非法集資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紅線不能碰,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舉例:“原始股”等為代表的股權投資領域相當活躍的非法集資也引起了九部委的高度關注。上述會議透露,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50餘傢俬募股權企業涉嫌非法集資,涉案金額逾160億元,參與人數超過10萬人。

縱觀股權類眾籌,如果採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須公開或者超過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觸犯擅自發行股份罪。我們看到部分股權眾籌採取了創新和保守的方式,採用實名認證的投資人,限於特定的投資人中間並不對外,然後採用線下一對一方式單談,再以合夥基金方式投入股權。但是,這種方式基於如何理解“公開”與“不特定”,作為眾籌監管機關的證監會目前還在調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規定,該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3、對於獎勵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嚴格審核項目發起人資質,對募集資金嚴格監管,該種模式採用的是預售 團購模式,目前是比較安全的眾籌模式,不會觸犯非法集資紅線,當然,一些利用該模式實施的虛假回報眾籌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4、對於慈善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從事公益慈善或夢想幫助,則不存在法律障礙,反之,如果以此實施詐騙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二、眾籌的定義和特點

是指項目發起人通過利用互聯網和社交網絡傳播的特性,發動公眾的力量,集中公眾的資金、能力和渠道,為小企業、創業者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或某個項目或創辦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的一種融資方式。相比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的精髓就在於小額和大量。融資的門檻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擁有商業價值作為唯一的評判標準,這為新型創業公司的融資開闢了一條新的路徑。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定義和特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 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非法集資主要表現為以下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集資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回報率非常的高,也就是俗稱的天山掉餡餅的情況,遇到這樣子的籌集資金一定要當心,保護好自己的財產,同時提醒大家在生活中不要相信任何高回報率的投資,更不要相信一夜可以致富。

標籤:集資 吸存 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