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家實務中域外送達問題
涉外婚姻案件的送達程序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特別是當下受到疫情的影響,導致送達週期特別漫長,動輒可以花費一兩年的時間,足以消耗掉委託人的一切耐心。所以,婚家律師一定要對涉外送達制度有所瞭解,以便與委託人保持良好溝通,選擇最適合委託人的訴訟方案。
01 域外送達的主要法律依據及送達方式
目前我國的域外送達主要依據是《海牙送達公約》(下稱“公約”)。《海牙送達公約》全稱為《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者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92年開始對中國生效。《海牙送達公約》是目前國際上有關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域外送達最為完備的公約。相關文書通過司法部司法協助處對外進行送達,是涉外訴訟的主要送達途徑。
根據中國法律以及公約規定,在中國與其他公約締約國之間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基礎上,就雙邊送達問題,應該適用公約的規定,並以公約規定的方式送達。同時,根據公約第1條第2款規定,在因被送達人地址不明導致公約不適用時,才可以採取公約外的送達方式送達。
1. 送達方式之中央機關送達
公約允許的主要送達方式是通過各締約國指定中央機關的方式送達。我國指定司法部為公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由司法部司法協助處具體辦理,具體的流程為:國外司法機關——外國指定的中央機關——中國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2. 送達方式之使領館直接送達
中國通過駐其他公約締約國使領館的直接送達,只適用於向在其他公約締約國的我國本國國民的送達,其他公約締約國通過駐中國使領館的直接送達,只適用於向在中國的其本國國民的送達,不適用於向在中國的第三國國民或無國籍人士的送達。3. 送達方式之郵寄送達
據公約第10條就郵寄送達規定的措辭,中國對公約郵寄送達提出的保留。也就是説,中國禁止其他公約締約國向中國境內郵寄送達文書,而不禁止其他公約締約國接收中國的郵寄送達文書。如果其他公約締約國沒有對公約第10條規定的郵寄送達方式提出保留,同時也沒有采取對等條件對待中國,那麼中國就可以通過郵寄方式向其他公約締約國境內進行郵寄送達。02 域外送達的主要實踐問題
1. 速度慢
公約允許的主要送達方式是通過各締約國指定中央機關的方式送達,我國指定由司法部司法協助處具體辦理。自受理案件法院正式委託送達之日至送達證明返回該法院之日止,平均需要1年至1年半的送達週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浙江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海牙送達公約和海牙取證公約直接向外國中央機關提出和轉遞司法協助請求和相關材料的通知》,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和江蘇這五個省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過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途徑向美國司法部指定的接受機構郵寄送達材料,除這五個省市以外,其他省市人民法院涉及到向在美國的當事人送達,還是要走層報的程序。2. 與其他送達方式銜接不暢
公約沒有規定電子送達方式,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7項明確規定了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域外電子送達方式的送達。由此可知,在公約不適用的基礎上,中國可以向域外進行電子送達。但是在公約適用的基礎上能否採取電子送達的送達方式,涉及到如何處理域外電子送達與公約的銜接關係的問題,目前中國法律對這一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另一種情況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8項,其中規定了向域外進行的公告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是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作為一種擬製通知,只有在採取其他送達途徑均無法將文書送達時才會採取這種方式送達,任意地不正當使用公告送達,不僅會導致當事人頻繁啟動二審與再審程序,甚至將影響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多種原因,公告送達卻成為了區際送達的主要途徑。
03 結語
就涉外婚姻家事實務中的域外送達,在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前提下,在《海牙送達公約》適用的基礎上,應該通過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方式送達。但由於的各責任部門之間送達信息溝通不夠順暢,缺乏一定的協調配合,送達效率不高;國內立法與國際條約缺乏協調,以公約以外的方式,如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要考慮與公約的銜接問題爭議較大等原因,目前域外送達仍為一個需要多層密切注意的問題。
期待未來,我國能夠從法律層面上出台處理電子送達與公約銜接關係的正式規定,以提升送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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