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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與回扣的區別何在

商業賄賂與合法的“回扣”相比,主要區別如下:
1、目的不同。商業賄賂的目的是獲得隱祕的不正當競爭機會,而合法“回扣”的目的往往是公平競爭機會;
2、行為內容不同。要求收受財物者必須“利用職務之便”。如果是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關係取得居間費或者佣金等報酬,就不屬於此列。
3、財物處分不同。要求收受的財物據為己有。如果將財物如實進入單位財務系統作為收入,就屬於合法“折扣”,而不是商業賄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商業賄賂與回扣的區別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