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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結婚姻關係時女方什麼情況算騙婚?

一、締結婚姻關係時女方什麼情況算騙婚?

締結婚姻關係時女方什麼情況算騙婚?

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性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情況屬於騙婚。

二、哪些情況下不認為是騙婚?

1、如果一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騙婚處理。

2、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建議男方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3、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男方必須向法院提交有利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因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應當支持給付人提出的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三、婚姻法中怎麼處理騙婚的?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於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在現實生活中,締結婚姻關係必須是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一方是受脅迫與另一方締結婚姻的,此時該婚姻關係可以請求撤銷,如果是一方因錢財誘騙對方或者是故意隱瞞其他重要信息而與對方締結婚姻的,此時過錯方便構成騙婚罪,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本段婚姻為無效婚姻,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