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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與養女間能締結婚姻關係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第20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當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父與養女間能締結婚姻關係嗎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