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結婚

哪些近親不得締結婚姻關係呢

結婚1.57W

哪些近親不得締結婚姻關係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近親關係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那麼,這些近親是否能夠締結姻緣關係?另外,擬製血親之間是否可以締結姻緣關係?下面,我們立刻來學習下相關內容。

禁止結婚的近親關係:

1、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製血親可以結婚嗎?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

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

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於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 至於擬製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係、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上訴內容即我們關於哪些近親不得締結姻緣關係的詳細解答。綜上可知,不論直系血親經歷過幾代都不能相互締結姻緣關係,但是,三代之後的旁系血親可以締結姻緣關係。另外,擬製血親是否能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如果你對此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到我們本站官網諮詢,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婚姻法結婚條件是什麼?

禁止結婚的情況包括哪些

新婚姻法絕對禁止結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