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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引誘、容留、介紹1人賣淫1次,為拘役六個月或者管制刑;引誘、容留、介紹1人賣淫2次,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引誘、容留、介紹2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三)引誘、容留、介紹3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四)引誘、容留、介紹4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引誘、容留、介紹5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輕處、重處特別規定】

賣淫嫖娼活動未得逞,輕處40%。

引誘、容留、介紹少女賣淫的,重處10%。

引誘、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重處20%。

按人數計算法定基準刑參照點與按次數計算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不一致的,按前一種方法計算。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介紹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從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賣淫,但兩者有着本質區別:

1、犯罪的對象不同。介紹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願意賣淫的人員,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不願出賣肉體的人員。

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者聯繫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意圖迫使他人出賣肉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賣淫人員和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等介紹行為;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賣淫。

黃賭毒在中國是違法行為,如果是賣淫或者是嫖娼,一般是進行治安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還會處罰五千元以上下的罰款;情節比較輕微的,會處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