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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有效與生效

法律1.04W
合同的有效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生效與有效

1、合同的成立、有效與生效。合同生效,首先要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成立),其次,合同的內容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有效),另外所附條件、期限成就(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兩者也存在原則區別: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標誌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有的合同生效需要審批或約定的條件成就等;


二是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沒有法律約束力,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也是有區別的,“合同生效”與“合同未生效”相對應,“合同有效”與“合同無效”相對應。合同未生效不等於合同無效,未生效合同可以是有效的;合同有效也不等於合同生效,有效的合同可能附條件尚未生效。


生效與有效側重點不一樣:有效與否側重於對合同定性,是對處於某一狀態合同的法律性質進行評價;而合同生效與否,則側重於合同開始發生效力的時間,亦即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訂約各方產生約束力的時間。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問題,因這直接影響到對民事行為性質的認定及實體責任的確定。不能將未生效的、未成立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因為法律後果不一樣。實際上一些未生效的合同卻是有效的,對一些未成立的合同,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補救使之成立生效,達到交易目的。


2、批准、登記對合同的效力影響。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實際上是把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批准與登記進行了區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須辦理批准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仍未完成批准登記的,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未生效,而不是無效。此時須注意,雖然因未辦理批准或登記手續等導致合同未生效,但諸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等條款,則應當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即應認為是生效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但未規定批准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批准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還是生效的,只是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此時,當事人可以依據該合同,請求對方履行轉移所有權或物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