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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怎麼量刑?

1、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七十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任何人都不得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否則這些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發現後,一旦經過核實,發現涉案人員不止一次實施了這些違法行為,或者是説雖然首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但被引誘者、容留者、介紹者是未成年人,行為人就有可能會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