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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是一個全面禁止賣淫的國家,在我國賣淫如果被抓住是要被法律嚴懲的,在我國賣淫的情況分為很多種,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量刑標準,今天小編要為大家帶來的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的相關內容。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 人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 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 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 金。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 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引誘”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以金錢誘惑或通過宣揚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誘使沒有賣淫習性的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容留”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故意為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為。這裏規定的“容留”既包 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經營的固定或者臨時租借的場所容留賣淫、嫖娼人員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也包括在流動場所,如運輸工具中容留他人賣淫、嫖娼。“介紹”他人賣淫,是指為賣淫人員與嫖客尋找對象,並在他們中間牽線搭橋的行為,即人們通常所説的 “拉皮條”。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規定,是一個選擇性規定,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了其中 一種行為,均構成犯罪。但如果兼有這三種行為的,一般不實行數罪 並罰。 根據本款規定, 對引誘、容留、 介紹他人賣淫構成犯罪的, “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罪相關司法 解釋: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 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他人賣淫罪;並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不實行數罪併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 影響本罪的成立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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