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認定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一個行為的,那麼就可以以該罪定罪處罰。在實踐中,每一個犯罪都有犯罪形態,包括既然、未遂與中止。那麼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來講,該如何認定其既遂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介紹。
一、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認定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即具備了本罪客觀方面的全部要件,實際上是否已經發生賣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結果,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換言之,只要他人在行為人的引誘、容留、介紹下,已經着手實施賣淫行為,就應當認定行為人犯罪既遂。他人賣淫行為本身完成與否,與本罪既遂的成立無關。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本站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詳細介紹了關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認定、立案標準以及處罰等三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各位對該罪名有一個深入的瞭解。對於賣淫的當事人來講,一般只會受到行政處罰,具體的內容,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
刑法關於未成年犯罪有什麼規定?
一、刑法關於未成年犯罪處罰有什麼規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標準是什麼?主體資格適格;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情節嚴重;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
罪刑法定原則體現在哪裏
罪刑法定,就是法院在判定一個人是否犯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隨意判案。具體説,只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罪,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
-
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