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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取被綁架人財物怎麼定罪

奪取被綁架人財物怎麼定罪

綁架他人不一定就只為獲得財產或財產性利益,有時候可能還出於其他目的。而在綁架的過程中,可能行為人看到被綁架人身上有值錢的財物,因此又奪取被綁架人財物。那麼像這樣的行為一般是怎麼定罪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奪取被綁架人財物怎麼定罪

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被綁架人隨身攜帶財物行為的定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勒索型綁架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行為人事先預謀搶劫,但搶劫之後又劫持被害人,勒索被害人及其親友的財物。因為行為人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財物,這個行為構成搶劫罪。

搶劫之後,行為人為勒索被害人或其親友的財物,又劫持或者拘禁被害人,這一行為又構成了綁架罪。這實質上是連續發生搶劫和綁架各自獨立的兩種犯罪,對此認定為搶劫與綁架二罪進行數罪併罰。

二、在綁架過程中強姦怎麼處罰

在綁架過程中,行為人對女性被綁架人實施姦淫行為的定性,從綁架罪和強姦罪的犯罪構成看,綁架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雙重客體,強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利;從客觀方面看,綁架罪表現為以綁架人質為手段,強行勒索財物,以贖回人質的行為,而強姦罪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在犯罪主觀方面,二者都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二者最明顯的差別是犯罪目的大不相同,綁架罪是以非法勒索公私財物為目的,而強姦是以姦淫為目的。在綁架犯罪過程中,姦淫被綁架人的行為不同於綁架過程中的劫財行為的只有非法勒索佔有他人財物一個犯罪目的,行為人追求的有二個犯罪目的,即一是勒索財物,另一是姦淫婦女。行為人的二種目的行為各自具有不同的犯罪構成,觸犯不同的罪名,二罪也無法相互吸收。因此,綁架過程中對女性被綁架人實施姦淫行為不應以一罪處罰,而應認定綁架罪和強姦罪進行數罪併罰。

從上文的介紹中知道,不管行為人出於怎樣的目的而綁架被害人,此時要是又有奪取被綁架人財物的行為,那麼是單獨定為搶劫罪的,與本身的綁架罪其實不存在衝突,之後可以以這兩罪對行為人進行數罪併罰。由於綁架罪很嚴重,建議最好委託律師來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