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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立案標準詳情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私自出 售、贈送給外國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確實不知是珍貴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騙利用,因其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應按本罪處罰。至於行為人私自出 售、贈送給外國人珍貴文物的動機性質是什麼,例如是為了出 售營利、轉贈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對於成立犯罪並無影響,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情節予以考慮。

三、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認定

(一)關於罪與非罪的區別

首先,從行為人出售、贈送的對象看。如果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行為人可以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出售、贈送的文物不是國家珍貴文物,而是一般文物,則不認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其次,從行為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的對象看。如果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不是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而是向國家文物部門或文物部門指定從事文物交易的機構出售、贈送珍貴文物則不構成犯罪。向我國公民贈送珍貴文物也不構成犯罪。

最後,在主觀上,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出售或贈送的文物屬於珍貴文物,不知受贈人是外國單位或個人,不知自己的行為侵犯國家對珍貴文物處置管制制度,不能認為行為人構成犯罪。在上述情況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比較簡單。而在下列情況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複雜一些。如果行為人將私人收藏的未進行文物鑑定的文物向外國人出售、贈送,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一種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進行文物鑑定,如果經過鑑定,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是珍貴文物,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果經過鑑定,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不是珍貴文物,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行為人認為自己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價值比較高就可以認為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構成犯罪。無論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實際是否是珍貴文物。如行為人張某有一明代文物。雖然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有的文物是否是珍貴文物,但知該文物價值比較高,行為人將該文物賣給了一台商。在此案中,行為人雖然不知道自己私藏的文物是否是珍貴文物,但由於行為人知道該文物價值比較高,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我們基本同意第二種觀點。按第一種觀點,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如果經過鑑定,屬於珍貴文物,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反之,不構成犯罪。這種觀點有客觀歸罪之嫌。比較之下,第二種觀點較合理,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要充分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但由於第二種觀點也不有足,有主觀歸罪之嫌,應當加以完善。我們認為,只要行為人認為自己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價值比較高而實施行為,就可以認定構成犯罪。如果經鑑定,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是珍貴文物,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果經鑑定,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不是珍貴文物,應認為行為人主觀上發生認識錯誤。如果行為人向外國人贈送的文物是珍貴文物,但行為人誤認為是一般文物,不能認為行為人構成犯罪。

(二)關於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1.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與走私文物罪的界限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是違反文物保護法規私自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的行為,而走私文物罪是違反海關法規和文物保護法規,非法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文物(主要是珍貴文物)出境的行為。二者在犯罪主體、犯罪對象方面是相同的,即主體都是所有或佔有珍貴文物的單位和個人,犯罪對象都是珍貴文物。但是,二者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限制處置管制制度,而走私文物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珍貴文物的出口管制制度,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

其次,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是私自出售、贈送珍貴文物,而走私珍貴文物罪的表現是私自攜帶、郵寄珍貴文物出境。在認定兩罪時要注意,如果行為人先將珍貴文物偷運、攜帶、郵寄出境,然後在境外或贈送給外國人,應認為行為人構成走私珍貴文物罪,而不構成本罪。

2.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從行為看,前後兩罪很相似,但兩罪性質不同。

第一,非法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不同。前罪非法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僅限於外國人,而後罪中的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不限於外國人,為非國有單位或個人。

第二,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的性質不同。在本罪中,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既可以是單位收藏的,也可以是個人收藏的,其中單位收藏的,既可以是國有單位收藏的,也可以是非國有單位收藏的,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收藏,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都僅限於珍貴文物,而在後罪中,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併為國有單位所收藏的文物,它既可以是珍貴文物,也可以是一般文物。

第三,犯罪主體不同。前罪是一種不純正的單位犯罪,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單獨成為本罪的主體,對單位而言,本罪對單位的所有制性質沒有限制,本罪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國有單位,也可以是非國有單位。後罪是一種純正的單位犯罪,自然人不能單獨構成犯罪,其犯罪主體僅限於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及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對象、犯罪客觀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如二者都侵犯了珍貴文物,二者客觀上都表現為售賣行為等,但二者存在明顯區別。

第一,犯罪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處置管理制度,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

第二,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不是對合犯罪,只是我國公民或單位的非法出賣珍貴文物的行為構成犯罪,而購買珍貴文物的外國人並不構成犯罪。而倒賣文物罪是對合犯罪,即買賣珍貴文物的雙方都可能構成該罪。

第三,珍貴文物的受買人不同。前罪的受買人是外國人,而倒賣文物罪的受買人可以是本國人,可以是外國人。

第四,犯罪主體不同。倒賣文物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

第五,犯罪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前罪是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後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第六,犯罪對象不同。如果行為人倒賣珍貴文物給外國人,則觸犯前後兩罪,但屬於想象競合關係,應按重罪即倒賣文物罪從重處罰。

國家的文物是具有收藏價值的,是金錢無法進行衡量的,是無價之寶。進行贈送給外國人是屬於違法行為。行為人,把國家收藏的國寶給外國人,越具有收藏價值,情節也就越嚴重,判刑也就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