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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管轄是怎樣的

一、特許經營合同管轄

特許經營合同管轄是怎樣的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原則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管轄問題作出約定,人民法院經審查合法有效的,不違反關於知識產權案件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規定的(上海為楊浦區法院,北京為朝陽區法院),可以按照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徵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經營費。雖然不同國家、不同組織對特許經營有不同的定義,但一般而言,特許經營有如下特徵:

1、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係。

2、特許人將允許受許人使用自己的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及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

3、受許人自己對其業務進行投資,並擁有其業務。

4、受許人需向特許人支付費用。

5、特許經營是一種持續性關係。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關 系。在這個關係中,特許權人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祕密和訓練僱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而被特許人獲准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三、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認定

(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對於特許經營資格、信息披露等進行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特許經營合同管轄地一般為被告人所在地,或者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一般來説,合同簽訂之後就會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該合同在簽訂時一方採取了欺騙、脅迫等手段,這份合同就會無效。特許經營的受許人與特許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就應對相關的條款進行確定,以避免出現後續的糾紛,浪費財力物力。

標籤:管轄 合同 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