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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是指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各項珍貴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珍貴文物具體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文獻資料與實物等等。在具體案件中,行為人所出 售或贈送的文物是否屬於珍費文物、價值如何,必要時,應當請有關專家根據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進行科學鑑定。出 售或贈送一般歷史文物出口的,應按走私行為或走私犯罪處理,不構成本罪。

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以及《文物出境鑑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凡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傢俱、書畫、碑帖、拓扯、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1994年以後,我國已故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鑑定。文物出境鑑定,是對申報出境的文物,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及國家規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鑑定標準,進行鑑定、查驗,決定其是否能出境。對於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或者由國家予以徵購,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將收藏的珍貴文物捐獻國家,但不能私自出 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這將造成珍貴文物的流失,對於國家的文物發展是是不可彌補的損失,也嚴重侵犯了我國的文物管理制度。

涉及到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的行為,顯然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文物珍貴程度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該文物並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珍貴程度,那麼是不可以定罪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