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認定是如何規定的
一、應該如何認定防衞過當
1、客體要件
防衞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2、客觀要件
防衞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衞過當的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防衞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例如:防衞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衞目的和防衞尺度,就應屬於“明顯”範疇。
(2)防衞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衞人所採用的防衞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衞過當的防衞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衞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衞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衞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3、主體要件
防衞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的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説,防衞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16週歲的和已滿14週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衞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16週歲的人,因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由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衞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
4、主觀要件
防衞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衞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
二、 防衞過當刑事責任如何承擔
(一)防衞過當的定罪
防衞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衞過當應根據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衞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
(二)防衞過當的處罰
對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防衞過當的情形中防衞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特殊防衞問題
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和其他後果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
在正當防衞的過程中,其實也提醒了我們,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否則的話就有可能構成防衞過當。不過,針對一些嚴重的暴力型犯罪,比如故意殺人、強姦等等,即使防衞的時候給對方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甚至導致了對方死亡,此時也只會成立特殊防衞,而不會按照防衞過當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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