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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是由於過失而誤寫、錯填票證有關內容的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同時行為人雖繫有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但其主觀上確實出於自我欣賞、收藏等個人目的,而且客觀上也確實沒有使票證流通的,可視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認為構成犯罪。

三、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匯票、支票、本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證;後者侵犯的是國家對一般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上述金融票證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庫券、政府債券、股票等。

2、兩者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後者把數額較大作為構成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要件,前者則否。

3、法定刑輕重不同。前者為重,後者為輕。

有關金融票證的數額大小所認定的情節也是不同的,司法機關在認定相關違法犯罪事實時,應當根據實際的偽造或者變造的行為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如果未達到上述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的,是可以以行政處罰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