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生效後發現新的罪應該怎樣辦理
一、一審判決生效後發現新的罪應該怎樣辦理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犯罪嫌疑人刑事判決生效後發現新的罪行,有兩種情況
1,刑事判決生效後,發現有漏罪的(就是判刑前還有其他犯罪),則應當重新對其罪行重新量刑,將漏罪的量刑與原罪行合併重新計算,然後扣除已經服刑的期限,是先並後減。
例如:A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服刑半年後發現之前其還參與搶奪行為,犯搶奪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應當將A的盜竊罪和搶奪罪合併計算,如法院最終判決A盜竊罪和搶奪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則A的最終刑期是2年9個月,扣除已經服刑的半年,還需要執行2年3個月的刑期。
2,判決生效後,服刑/假釋等期間再次犯罪的。
即犯罪行為是在判決生效後又犯新的罪行的,則應當單獨對其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如果前判決未執行完畢,則先由前判決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剩餘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併計算。
例如:B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1年的時候,與獄友發生糾紛將對方打傷,被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則B的刑期,首先要把盜竊罪4年先減掉1年,剩餘刑期3年,然後再加上故意傷害罪1年,總刑期是4年。
相關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對案件進行調查。確定這來案件證據和案件案情後,才能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判決。我國的相關犯罪者可以對自身的案件進行辯護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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