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法條釋義是什麼?
我們經常能在各種大片裏看到這麼一個場景:一羣訓練有素的警察嚴密押解某個犯人,而另一邊犯人的同夥也在密謀劫奪。在電影裏看到這樣的場景,往往緊張又刺激,那麼放到現實生活中,也有同樣的事件嗎?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我們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法條釋義是什麼。
一、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構成要件
1. 客體要件
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則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謂罪犯,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為有罪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犯有某種罪行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有證據證明其可能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是根據已掌握的證據還不足以確定其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為的人。
構成本罪對象的不僅要求是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且還要求其必在押解途中。否則,雖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但不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如被判處管制、單獨判處罰金或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等依法釋放而未被押解的罪犯,或者被羈押在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鶴押場所的罪犯,以及僅被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而未被押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都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在監獄等羈押場所、審判法庭等以外的由司法機關將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一地方押送至另一地方的途中。如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執行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將之押解的途中;將之從羈押場所押至審判場所及從審判場所又押回羈押場所的途中;判決生效後,依法將之從看守所押送至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勞動改造場所以及從勞動改造場所押送至他處勞動、參觀或者醫治等的途中;將之押送某一醫院進行司法鑑定的途中;等等。
2. 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所謂劫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奪取或者釋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脱離押解人員控制的行為。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將被依法關押的人自關押場所押解出來後直至押解人關押場所前的全過程。
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劫奪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奪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奪人犯的等。
3.主體條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構成其罪的,應是除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多為被劫奪人的親朋好友。
4.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決意劫奪,其目的一般在於使被劫奪人逃避法律制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哥兒義氣,有的是袒護親朋好友,有的是貪圖錢財,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出於對司法機關的敵視,有的是企圖製造事端引起的混亂,有的是想借此向有關方面施加壓力等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法條釋義
本條第2款是關於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及處刑的規定。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這裏的“劫奪”,是指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將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押解控制中奪走的行為。劫奪行為,有的針對押解人員實施,有的針對押解的車輛、船隻等實施,只要行為人使用了暴力劫奪的行為就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正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奪的對象不是正在押解途中的,不構成本罪。如劫奪監獄、看守所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要聚眾持械進行才可能完成,構成聚眾持械劫獄犯罪。根據本款規定,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劫奪重刑犯或者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多人進行劫奪或者劫奪多人的;持械劫奪的;社會影響惡劣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
三、劫奪被押解人員量刑標準
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劫奪被押解人員法條釋義中規定了該罪名的成立條件必須在於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奪走被押解的罪犯,只要劫奪的行為已經構成, 並不考慮作案動機如何。如果是劫奪多名罪犯或者特大案件的罪犯,或者在劫奪過程中傷害司法人員等,為情節嚴重,要從重處理。我國是法治社會,切不可模仿電影情節,觸犯法律,影響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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