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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品的修改權歸公司所有嗎

著作權1.5W

一、法人作品的修改權歸公司所有嗎?

法人作品的修改權歸公司所有嗎

法人作品的修改權不歸公司,法人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對於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該作品。且該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若經過單位同意,作者和單位可按照約定的比例分配所獲報酬。

二、著作權人身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從主體上講,著作人身權一般由公民作者享有,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因此,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權。

2、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繼承。首先,著作人身權專屬於特定的作者,故不可讓與。這是國際立法的通例。我國《著作權法》雖沒有明確予以認可,但司法實踐中對此是予以承認的。其次,著作人身權不可繼承。這也是著作人身權的性質所決定的。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傷口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必須指出,這裏著作人身權的權利主體並沒有變更,只是在法律上推定作者已授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而已。

3、著作人身權的內容比較廣泛,主要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等。

4、著作人身權是兼有人格權和身份權雙重特性的權利。一般來講,人身權只是人格權與身份權的總稱,而人格權與身份權是性質不同的兩種權利,差異較大,一般不能容於一體。比如,人格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民事主體不論高低,一律平等享有;而身份權則是基於特定的身份所產生的權利,並不是人人生而有之。然而,著作人身權卻十分特殊,它同時兼容人格權與身份的屬性。從人格權方面看。作品是作者人格的體現,作者無疑具有作品方面的人格權,任何有損於作者尊嚴和名譽的使用其作品的行為,都構成對著作人身權的侵犯;另一方面,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於傷口而產生的,並非與生俱來,任何人如果未參加作品的創作,就不能成為作者,也就不能享有著作人身權,因此,著作人身權又具有典型的身份權的特點。

三、對法人作品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關於法人作品,作品財產權的部分歸公司所有,而且在作品完成以後的兩年之內,在沒有經過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作者是不可以單獨使用該作品的,經過單位同意的,比如作者使用該作品的報酬,有可能需要跟公司進行分配,具體由公司跟作者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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