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認定
妨害司法罪2.39W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押解人犯從廣義上講也屬於一種公務活動,因此,劫奪被押解人員也具有妨害公務的性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不同,本罪必須具有劫奪人犯的目的,而妨礙公務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意圖,僅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礙押解工作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
2.關於罪數問題。行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奪被押解人員,造成押解人員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殺害押解人員後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或者劫奪被押解人員後為滅口又殺害押解人員的,應當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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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量刑標準
1、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有上述行為,泄露國家祕密的,依照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過失泄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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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持械劫獄罪的認定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劃清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界限。組織越獄罪,是指獄中的罪犯糾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組織、指揮、策劃下,有組織地逃往獄外的行為。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相同之處:(1)侵害的客體相同;(2)主觀故意相同;(3)犯罪表現形式相同,都是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現,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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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持械劫獄罪概念
聚眾持械劫獄罪,是指獄外的人聚眾持械劫奪被監禁在獄中的罪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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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立案標準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於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