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入室盜竊罪,入室盜竊未遂怎麼判
對於入室盜竊的行為,其實在我國並不會單獨的構成什麼入室盜竊罪,這僅僅實屬於盜竊罪當中的一種具體犯罪手段,當然,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在進行了入室盜竊的情況下,其實可以直接認定行為人構成盜竊罪,然後追究其刑事責任。不過此時如何構成入室盜竊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構成入室盜竊罪
對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入户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入户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認定“入户盜竊”時,應當注意:一是“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户”,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户盜竊”。
二、入室盜竊未遂是否構成犯罪
入室盜竊未遂屬於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種。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犯罪未遂的定義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於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
三、入室盜竊未遂怎麼判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盜竊未遂事實中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未遂,只是“可以”從輕或減輕,並不是必然會從輕,具體怎麼判,要看其他情節。
在從前,其實對於盜竊行為,要求達到了一定的數額之後,才會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但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開始,其實我國就對一些特殊的盜竊行為,如扒竊、攜帶凶器盜竊以及上文的入室盜竊做出了規定,只要實施了相應的行為,就會直接認定為盜竊罪。至於如何構成入室盜竊罪,上文也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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