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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責任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一、消防責任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消防責任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消防責任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

(一)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羣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並處罰款。

消防責任事故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二)違法使用明人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三)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埋壓、圈佔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有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羣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條 火災撲滅後,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警告或者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有違反本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生活的房屋在原則上都必須要有消防相關的安全措施才能算是合格的建築,如果某些物業或者房屋建造商為了能夠多賺錢而佔用或者利用了較差的消防的設施產品,這就是顯然的危害到居民的消防事故且需要自覺接受相應的刑事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