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包庇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包庇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二、包庇罪有案底嗎?
包庇罪留有案底。
包庇犯罪分子這個情況達到嚴重就會構成包庇罪,包庇罪在成立之後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説當然會有相應的犯罪記錄,未成年的會封存起來。
案底是必須要經過判決後才有的。
刑事拘留以後有可能會有案底,如果是無罪釋放,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了包庇罪,對於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向司法機關做假證明包庇的,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責任。具體如何量刑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確定,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或者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於行為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後果的,對於行為人處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當然,如果行為人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有可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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