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一、 刑法中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犯罪分子因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判決處理後,應當立即執行司法機關的判決決議,對 於拒不執行判決或者裁定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害了國家司法機關有關權益的行為,相關事項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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