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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受賄,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執行判決失職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信譽。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負有執行判決職責的司法職員,若是由於受賄才在執行判決的過程之中失職,那麼一旦此失職行為入罪,那麼法院一般會從重量刑。對於此類司法職員來説,為了降低自己觸犯刑事規定的概率,在執行判決的過程之中,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