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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初犯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些人打架鬥毆,尋釁滋事,這些行為實際上都危害了社會公共管理秩序,需要進行嚴厲的處罰,才能夠達到警惕的效果。當然,發生這些行為的原因也需要探求。對此,很多普通老百姓,想要知道尋釁滋事初犯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初犯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初犯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又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的規定,要看他釋放是否在五年內,如果是五年內會從重的。

二、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一)尋釁滋事罪的概念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

首先,小編在這裏必須明確地告訴大家,尋釁滋事,在刑法當中規定了一個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他是有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比如説一定要是情節嚴重的,尋釁滋事行為才會被判處這個罪名其次就是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