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初犯未成年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這個行為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極其容易發生的,一般都是行為人單方面的挑起事端,犯罪構成的要件是行為人惡意的辱罵他人,毆打他人,恐嚇,攔截,追逐等情節惡劣的,或者是毀損財務,佔用公私財務等的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那麼關於尋釁滋事初犯未成年怎麼處理?
一、尋釁滋事初犯未成年
雖然犯尋釁滋事罪的大都判實刑,但他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寬處罰。如果他是初犯的話,有可能判緩刑。有在現場助威或者是望風等行為的都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能否取保候審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第293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1-2]
尋釁滋事罪構成條件
尋釁滋事罪客體特徵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為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
公共場所
,則存在分歧。有二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學者認為,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裏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裏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尋釁滋事初犯未成年怎麼處理?我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會有從寬的情節,但是某些特殊的比如故意殺人等具有嚴重社會影響的行為還是會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處罰,對於尋釁滋事行為,如果行為人初犯並且是未成年的,那麼會有從寬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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