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期間犯新罪會怎麼判
一、管制期間犯新罪會怎麼判?
管制期間犯新罪的話會對新犯罪行依法判決,怎麼判需要結合罪行分析,新罪判決之後,要和之前的管制刑罰數罪併罰。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管制有哪些特點?
從本質上來講,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的刑罰,其比剝奪自由的刑罰種類要輕得多。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只限制自由而不剝奪人身自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 被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羣眾的監督,並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 管制的判決歸人民法院,管制的執行歸公安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行使判決權和執行權。
從上述特點我們可以看出,管制從裁決到執行都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體現了輕刑輕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對法院嚴格依法判決的要求。
管制和緩刑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所以,在管制期間不會因為當事人犯了新罪就收回管制的這種判罰,可是第一次被判處管制,本來就是因為犯罪情節比較輕微,但當事人在管制期間卻這樣無視國家的法律制度,第2次量刑時一般不會從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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