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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內又犯新罪怎樣處理

一、管制期內又犯新罪怎樣處理

管制期內又犯新罪怎樣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管制期間犯新罪的處罰方式通常為:撤銷原處罰結果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數罪併罰。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什麼是管制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三、管制的對象是誰呢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

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