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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所有怎麼處理?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所有怎麼處理?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所有怎麼處理?

《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2017年6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本罪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多達十種。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民個人信息是公民個人不願為一般普通社會公眾所知,並對公民個人有保護價值的信息。在刑法語境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如果罪名成立將會根據《刑法》中的對情節的界定進行定罪量刑。如今隨着我國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越發重視,有關這方面的立法經歷了一系列的沿革後最終確立了具體的立案和量刑標準而越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