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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怎麼處理?

一、東莞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怎麼處理?

東莞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怎麼處理?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規定處罰。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嗎?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

1.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2.本罪既可由單位構成也可由自然人構成。

3.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民主權利中的隱私權及生活的安寧狀態。

4.關於本罪的司法解釋與司法指導文件:《“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

5.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審查認定;

二是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審查認定;

三是對非法獲取的審查認定;

四是對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審查認定;

五是對關聯犯罪的審查認定。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為: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6、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在可以是單位構成,也可以是自然人構成。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罰金,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人,按照個人犯罪處罰;個人犯此罪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處或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