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他人信息結婚登記構成什麼罪?
一、盜用他人信息結婚登記構成什麼罪?
盜用他人信息結婚登記的構成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種關係,即與其他人或組織之間的關係;居民身份,則表明其與國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轄範圍存在的確定的聯繫,因而國家通過居民身份證制度來使這種關係形式化,從而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居民身份證能起到證明身份的作用。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日益頻繁而呈規模化的趨勢,居民身份證制度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製造、使用、監督的正常管理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偽造"是無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居民身份證",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印製、管理、頒發的,發放給境內的年滿l6週歲中國公民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根據《條例》第3條的規定:"居民身份證的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5條規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頒發、管理"。因而其他任何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團體都無權印製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雖為公民本人擁有,但不能隨意變更,如確實需要變更有關事項,也要向公安機關申請。《條例》第8條規定:"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時,應當按照規定申報換領新證;丟失證件的,應當申報補領"。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範圍內,經過合法手續製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為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偽造、變造;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範圍,違反有關程序製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偽造"。例如,不經主管領導批准打開機器,製造沒有合法手續的記載虛假內容的身份證,即屬此類情形,對此種情形的行為人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雖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職權,但超越職權範圍對其則不再具有行使該項職權的權力。由於行為人具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方便條件,因而手段隱密,不易發覺,其主觀惡性更為惡劣。行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嚴重。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並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涉及到盜用他人信息來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是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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