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偵查終結的條件都有哪些?

偵查終結的條件都有哪些?

刑事案件在偵查終結之後,需要移送給同級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院做出審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訴。而對於偵查終結,也是有嚴格的條件要求,就通過一定的標準判斷案件是否偵查終結。那到底偵查終結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偵查終結的條件都有哪些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偵查終結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對於犯罪人、犯罪時間和地點、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後果都已經查清,並且沒有遺漏犯罪罪行,沒有遺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實沒有查清,偵查不能終結。

2.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的確實、充分是偵查終結的一個重要條件,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案件的證據材料來源可靠,經核對無誤,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案內各種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實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3.法律手續完備。偵查終結時,各種法律手續必須齊全、完備。

法律手續是偵查機關辦案的依據,也是對偵查工作的一種監督,是偵查工作質量的保證,所以,只有法律手續完備,才可偵查終結。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其中“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偵查機關經過偵查,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及時終結偵查,並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偵查終結的幾種不同處理

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後,對於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即應制作《起訴意見書》,然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於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要是移送檢察院的刑事案件證據不充分、實施不清楚的話,則此時一般是會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中明確要求補充偵查需要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當然通常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也是不能超過兩次的。

標籤:偵查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