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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什麼阻卻事由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什麼阻卻事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什麼阻卻事由

非法侵入住宅的阻卻事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法律授權行為,二是緊急避險行為。

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如,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為了避免狗的襲擊而侵入住宅等。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自訴案件嗎

非法侵宅入住宅罪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

所謂“非法”,是指不經住宅主人同意,又沒有法律根據,或不依法定程序強行侵入。所謂“侵入”,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未經住宅主人允許,不顧主人的反對、阻擋,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二是進入住宅時主人並不反對,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時拒不退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第二類自訴案件,即“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換言之,如果檢察院對於非法侵入住宅案未提起公訴,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侵害人已構成犯罪,則可以自訴人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對於一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屬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即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只有情節嚴重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刑事處罰,最高刑期為3年。

由於非法入侵住宅罪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因此在除了這些情形外,其他時候如果行為人沒有經過住宅主人的同意,就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可以以本罪論處。即,非法侵入住宅罪屬於行為犯,在認定的時候不要求達到嚴重或者惡劣的情節,也不要求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實際造成什麼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