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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事由犯罪構成要素在刑法中的關係是什麼?

一、阻卻事由犯罪構成要素在刑法中的關係是什麼?

阻卻事由犯罪構成要素在刑法中的關係是什麼?

從刑事立法角度而言,犯罪阻卻事由與犯罪構成要素是基於同一虛擬事實所設定的具有不同內容要求的法律規範形式,兩者是一種總體與部分的關係;從刑事司法角度而言,犯罪構成要素與犯罪阻卻事由是基於同一事實而引用的具有不同價值取向的價值評價體系,兩者是一種基礎與上層的關係。

二、刑法上的阻卻事由指什麼?

犯罪阻卻事由,通常是指某種行為雖然在客觀上具備了刑法對某一犯罪規定的行為形式,但其行為實質是有利於社會利益,因而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行為人在主觀上缺乏罪過內容,因而不具有主觀危險性,因此根據刑法的明確規定,阻卻其犯罪成立的情形。

在刑法理論上,犯罪阻卻事由通常是指某種行為雖然在客觀上具備了刑法對某一犯罪規定的行為形式,但其行為實質是有利於社會利益,因而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行為人在主觀上缺乏罪過內容,因而不具有主觀危險性,因此根據刑法的明確規定,阻卻其犯罪成立的情形。

刑法規定的典型情形是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

三、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有哪些?

(一)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説明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

(二)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説,刑事辯護律師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範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三)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這種要素就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中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

(五)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係、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

我國的司法實務中,要構成犯罪,必須要由客體、客觀、主體、主觀有機統一而組成,而四個部分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組成,即由不同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組合而成的,但是要注意的是,不是犯罪構成要素只能組成犯罪阻卻事由,其還可以構成犯罪構成,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就可以被定罪量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