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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之中並沒有對對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立案相關規定,該罪名的立案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八條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二、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

1、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2、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生產、銷售劣藥的目的,有可能是為了牟利,也有可能僅是為了報復他人或者是社會,不同的犯罪動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不一樣的,故此生產、銷售劣藥的目的不同,最終受到的刑罰就有可能會存在者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