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並銷售劣藥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是怎樣的?
一、生產並銷售劣藥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是怎樣的?
生產並銷售劣藥罪既遂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認定
1、本罪與過失銷售劣藥的界限
由於劣藥在市場中大量存在,以及銷售主體的多元化,所以因為缺乏藥品專業知識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過失銷售劣藥的情況也相當普遍,但銷售劣藥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所以,過失銷售劣藥即使造成了嚴危害結果,也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存在從屬關係,因而易於混淆。但兩罪在犯罪客體、犯罪對象以及認定標準上存在着明顯的差別。生產、銷售劣藥,如果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如其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149的規定,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既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銷售金額又在5萬元以上,對此情況,應按照《刑法》第149條第2款的原則處理,即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體不同外,在客觀方面也有所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在客觀上有生產、銷售行為;而詐騙罪的行為人利用欺騙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藥品效能的物品當作藥品詐騙錢財,甚至不考慮其外觀和包裝。
4、本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犯罪對象是劣藥;後者犯罪對象是假藥。
(2)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標準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狀態就能成立;生產、銷售劣藥罪則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能成立。
若是患者使用了某藥品之後,不僅沒有使得病情得到緩解,反而加重了,甚至使用後使得生命安全受到的威脅,此時患者是可以起訴生產或者是銷售該藥品的商家的,法院一旦確定了商家生產、銷售的藥品確實是假藥,那麼就會判處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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