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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法定刑是怎樣?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法定刑是怎樣?

生產銷售劣藥罪法定刑是怎樣?

1、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處罰。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特徵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凡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批准,藥品生產單位不得生產,供應部門不得收購、銷售,醫療單位不得使用。同時,還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對生產、銷售劣藥,危害人民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處罰”。可見,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藥政管理制度,同時劣藥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

本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劣藥。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劣藥是指:

1、藥品成份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2、超過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其一、生產劣藥行為;其二、銷售劣藥行為;其三、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實施了上述任何一種行為、並達到法定實害要求的,即成立相應的生產劣藥罪、銷售劣藥罪或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對其中又生產、又銷售劣藥的,在處罰上應當從重。

構成本罪,除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外,還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者,方能構成本罪既遂。至於何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立法上未作規定,司法上也無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l5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產、銷售劣藥是違反國家藥政管埋規定,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而故意生產、銷售劣藥。如果行為人由於違章生產藥品,或者工作責任心不強,馬馬虎虎、生產出不合格產品或粗心大意銷售劣藥的,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劣藥而銷售劣藥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應追究處罰的,可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或玩忽職守罪追究處罰。本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但實際上是否達到營利的目的,並不影響定罪,只要是有生產、銷售劣藥行為,並且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了本罪。

生產銷售劣藥與生產銷售假藥分屬兩個不同的罪名,但實際也需要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後,那麼才會對這些行為認定構成犯罪。所以實踐中,立案標準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而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就要求是一般主體,並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