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非法銷售車船票罪的立案規定
一、我國刑法對非法銷售車船票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卧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聽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卧鋪籤宇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聽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卧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幹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合夥倒賣車船票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情況的認定,還需要由法院對具體的違法事實進行判決和認定,達到了上述構成要件規定的標準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綜合全問問所述可以得知,車票、船票的售賣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因此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不能因為一些僥倖心理去倒賣,否則就會有可能觸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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