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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生產偽劣化肥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生產偽劣化肥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生產偽劣化肥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1、我國《刑法》對生產偽劣化肥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對生產偽劣化肥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十三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二、對生產偽劣化肥罪的認定

1、本罪一般是出於非法牟利的目的;後罪則是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並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行為與結果之間並非直接相連,而是通過消費者購買並使用了所生產、銷售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後才發生危害結果的,生產、銷售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一般相當長的時間;而後罪則是採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直接相連,沒有被害人從中介入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質量醮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後罪的客體則是某一單位的生產經營,對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體不僅限於自然人,而且還包括單位;而後罪的主體則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

農民使用化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能夠提高提高的肥力,從而增加農作物的產量。若是購買到的化肥的質量存在瑕疵,那麼不僅不能達到增產的目的,還有可能會使得生產遭受巨大的損失。那麼在發現產量較低是因為化肥不合格導致的,那麼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銷售、生產偽劣化肥的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