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嗎?
一、我國的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致人死亡、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第四條 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而使用或者銷售,符合本解釋第一條或者第二條規定標準的,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標準的,以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第六條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採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跟生產銷售假藥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像生產銷售假藥罪就屬於行為犯,對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當地工商局也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比如沒收違法所得,銷燬生產的劣質藥品等。
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的犯罪是我國的十分嚴重的犯罪之一,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劣藥犯罪的規定,因為生產劣藥不僅僅是會影響到人民生活的權益以及生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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