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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怎麼立案?

一、中國刑法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怎麼立案?

中國刑法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怎麼立案?

中國刑法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中國刑法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怎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二、構成要件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對於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具體認定條件,是基於上述不同的量刑情況以及構成要件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量刑情況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