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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量刑處罰是什麼?

一、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量刑處罰是什麼?

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量刑處罰是什麼?

犯罪處罰: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複雜客體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化粧品的衞生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化粧品與人民羣眾的健康息息相關。國家為加強對化粧品的衞生監督、保證化粧品的衞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產品質量法》 《化粧品衞生標準》、《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的監督、化粧品生產的衞生標準、審查批准化粧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化粧品衞生質量和使用安全監督、對進口化粧品的審查批准、對經營化粧品的衞生監督、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全面的規定,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化粧品衞生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如《產品質量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第22條規定:“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第8條規定:“生產化粧品所需的原料、輔助材料以及直接接觸化粧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第11條規定:“生產企業的化粧品投放市場前,必須按照國家化粧品衞生標準,對產品進行衞生質量檢驗,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衞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不具備以上標記或證件的化粧品不得進貨並銷售。”國家對化粧品的生產和銷售之所以實行如此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是因為這些化粧品都直接用於人體。如果產品的質量不符合衞生標準,不但起不到化粧品應有的作用,反而會影響或者損害人們的身心健康。但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為貪圖不義之財,在化粧品中摻雜使假,生產和銷售嚴重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

客觀要件主要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的行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粧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的單位,非法生產化粧品;未取得健康證而直接從事化粧品生產的人員生產化粧品;

2、生產化粧品所需要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粧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

3、使用化粧品新原料(指在國內首次使用於化粧品生產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產化粧品,未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批准;

4、生產特殊用途的化粧品即用於護髮、養髮、染髮、燙髮、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曬的化粧品等,未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批准文號;

5、生產的化粧品不符合化粧品衞生標準或生產的化粧品未經衞生質量檢驗;

6、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是指化粧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明知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而仍決意出售;等等。後果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否則、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後果;或者雖屬嚴重後果但不是因為生產、銷售的行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當等,則都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論處。所謂造成嚴重後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毀人容貌,即導致容貌變形、醜陋及功能障礙的,如使人皮膚變黑、臉上長斑、頭髮脱落等;

(2)致人產生肉體較大痛苦的,如皮膚紅腫、灼痛、瘙癢等;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損自殺、離婚、精神失常等。構成本罪並不要求生產與銷售兩種行為同時具備,只要具有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的行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兩種行為,亦只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可構成本罪主體。依《刑法》 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故意生產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而故意銷售。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為謀利,但本罪並不以此為構成要件。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生產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當中,化粧品是備受人們追崇的,但是確實也存在着很多假冒偽劣的化粧品,會導致人們的皮膚過敏,從而使人們非常的痛苦,也有可能造成一些其他嚴重的後果,比如説因為容貌被毀而自殺的,所以銷售劣質化粧品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