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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 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生產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的行為包括哪些?

1.未取得“化粧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的單位,非法生產化粧品;未取得健康證而直接從事化粧品生產的人員生產化粧品;

2.生產化粧品所需要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粧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

3.使用化粧品新原料(指在國內首次使用於化粧品生產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產化粧品,未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批准;

4.生產特殊用途的化粧品即用於護髮、養髮、染髮、燙髮、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曬的化粧品等,未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批准文號;

5.生產的化粧品不符合化粧品衞生標準或生產的化粧品未經衞生質量檢驗;

6.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是指化粧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明知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而仍決意出售;等等。

三、後果嚴重的認定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否則、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後果;或者雖屬嚴重後果但不是因為生產、銷售的行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當等,則都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論處。所謂造成嚴重後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毀人容貌,即導致容貌變形、醜陋及功能障礙的,如使人皮膚變黑、臉上長斑、頭髮脱落等;

(2)致人產生肉體較大痛苦的,如皮膚紅腫、灼痛、瘙癢等;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損自殺、離婚、精神失常等。

構成本罪並不要求生產與銷售兩種行為同時具備,只要具有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的行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兩種行為,亦只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對於化粧品等生產和銷售等行為,是需要具備一定的衞生資質的公司或者企業來進行處理的,如果涉及到犯罪分子利用非法的手段來生產銷售上述物品的,顯然是侵犯了國家的正常衞生管理制度,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