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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抗辯都包括什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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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抗辯都包括什麼範圍
債權轉讓抗辯都包括什麼範圍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債權轉讓抗辯都有哪些範圍
根據目前國內外對抗辯的立法解釋與學理解釋,結合我國現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辯大致可分為:
1、延訴抗辯
2、暫時抗辯
3、永久抗辯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也未明確規定抗辯的範圍,僅規定了三大抗辯權,而《擔保法》中僅對保證人的抗辯權作了原則規定,這樣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困難。為便於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建議對抗辯作出明確的立法或司法解釋,劃定抗辯的範圍。
根據目前國內外對抗辯的立法解釋與學理解釋,結合我國現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辯大致可分為:
1、延訴抗辯:是指“妨礙審理案件之實體問題,並按情況導致被駁回或將有關案件移送至另一。”(《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12條第1款第2項)分為:對管轄權的抗辯;暫時中止訴訟的抗辯,如對整個訴訟程序無效的抗辯、迴避申請的抗辯、當事人及代理人資格不合法的抗辯等。
2、暫時抗辯:是指暫時阻止請求權的行使。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不可抗力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67條、68條、117條);先訴抗辯權(《擔保法》第17條第2款);合同違反法律而無效不能繼續履行的抗辯;附停止條件的債權條件尚未成就的抗辯等等。
3、永久抗辯:是指請求權被永久排除而不能行使的權利。分為:時效完成的抗辯;債權未發生的抗辯;附解除條件的債權條件成就提出合同終止的抗辯;合同撤銷的抗辯;債務已全部履行、抵銷、提存、免除等債權業已消滅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