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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概念是怎樣的?

徇私枉法罪的概念是怎樣的?

徇私枉法這個詞相信大家並不陌生,但許多人不知道我國法律上有徇私枉法罪這個罪名。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秉持着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則辦理案件,對案件的當事人不得有任何徇私枉法的行為,否則就有可能會構成徇私枉法罪。那麼,徇私枉法罪的概念是怎樣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作一個詳細瞭解吧。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是怎樣的?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脱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它是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的行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辦理案件應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之上,如果將無罪之後判為有罪或將有罪之人無罪釋放,就會擾亂司法秩序,影響司法公正。徇私枉法罪的當事人會被處以五年以下刑期,情節嚴重的會加重處罰。

標籤: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