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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與枉法裁判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2.03W
徇私枉法與枉法裁判的區別是什麼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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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與枉法裁判的區別是什麼

1 主體範圍不盡相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既包括公安人員、檢察人員,也包括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罪的主體只能是承擔民事、行政審判職責的審判人員,而不是其他司法工作人員。
2 犯罪發生的領域不同。徇私枉法罪發生在刑事訴訟的偵查、檢察、審判領域中;枉法裁判罪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領域中。
3、犯罪的成立對犯罪情節的要求不同。徇私枉法罪的成立不以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成立的必備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徇私枉法的行為即構成該罪,情節是否嚴重以及是否特別嚴重只是確定其應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標準;枉法裁判罪的成立,不僅要求行為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實施了枉法裁判的行為,而且要求這一行為必須“情節嚴重”,否則,不能成立該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