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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罪達到三十人如何計算?

傳銷罪達到三十人如何計算?

傳銷罪達到三十人如何計算?

傳銷作為一種旁氏騙局類型的集體犯罪活動,使不少渴望着發財的人們陷入其中不能自拔。傳銷禍害的不僅是自己的,有時候甚至是整個家庭都陷進去了。傳銷是一種犯罪行為,法律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傳銷罪達到三十人如何計算?

一、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條件

《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該司法解釋,要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在傳銷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實施了組織領導行為、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在三十人以上。

二、傳銷罪達到三十人如何計算?

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相對容易把握,結合嫌疑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在傳銷組織中的職務、所處層級以及是否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協調行為等問題一般較清晰;但第三個條件——“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在三十人以上”,其中的“三十人以上”應該如何認定?實踐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做寬泛的理解,認為只要該傳銷組織的涉案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在具備前兩個條件的基礎上就可以對組織領導者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認定;第二種意見是對人數進行嚴格的把握,認為只有與犯罪嫌疑人有直接或間接關係(換言之,是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的下線、或者能夠指控犯罪嫌疑人對其實施了組織、領導行為)的傳銷人員達到 “三十人以上”,才可以認定涉案人數達到了法律要求。

首先,對涉案人數作嚴格把握不符合客觀實際。傳銷組織具有管理封閉性、人員居住分散性等特點,傳銷人員以“家”為單位分散居住,每個“家”十人左右,分包給各個“家長”,“家長”在管理各自“家”的同時相互配合,共同組織管理整個傳銷組織,平時各個“家”之間不來往,上課時才集中在一起。這種分散居住、集體上課的管理模式使得傳銷人員只熟悉自己的“家長”,而對傳銷組織的其他管理者比較生疏,加之傳銷組織等級管理森嚴,不允許打聽領導的情況,一般傳銷人員對領導的知曉率自然大大降低。

現實中存在的情形是:“傳齡”久的傳銷人員大多知道該組織的領導成員,“傳齡”短的只知道自己的上線或“家長”,剛被騙進傳銷組織的“新朋友”則對領導成員一無所知,而後兩者在傳銷組織中佔很大的比例。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傳銷人員都能夠指認出所有的領導成員顯然不符合客觀實際,要求超過三十人的傳銷人員進行指認更加困難。

其次,對涉案人員作嚴格把握不利於打擊犯罪。在傳銷組織中,領導成員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共同組織、領導該傳銷組織,例如有的負責維持課堂秩序,有的負責講課老師的引薦,而新成員的加入或其他重大事宜則由他們共同商議。他們是傳銷政策的傳達者和實施者,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如果嚴格把握“涉案人員在三十人以上”,將會有有很大一部分傳銷組織的領導者無法得到追訴。就我院今年以來辦理的6件34人傳銷系列案件來看,犯罪嫌疑人都是“主任”(第三層級)級別的,按其級別,直接或間接的下線不可能達到三十人以上,而指控其實施了相應的組織領導行為的傳銷人員也不符合“三十人以上”的標準,如果對涉案人數作嚴格認定,可被追訴的犯罪嫌疑人的範圍會大大縮小,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會因為涉案人數達不到標準而逃脱法律的制裁,這顯然不利於打擊此類犯罪。

最後,對涉案人員作嚴格把握有失公允,也不符合立法本意。作為一般傳銷人員,特別是剛被誘騙進傳銷組織的人,他們實質上都是受害者,合法權益理應得到維護和保障。他們中有的雖然不知道傳銷的組織領導者是誰,但能夠間接或直接證明組織領導者的犯罪事實。如果持嚴格控制涉案人數的觀點,就會將無法指認領導成員的傳銷人員(其中絕大多數是剛被騙入傳銷組織的受害者)“邊緣化”,排除出“證人”的範疇;而一些“知曉率”高的犯罪嫌疑人會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處罰,另一些“知曉率”低的同夥則會以涉案人數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標準而不被刑事處罰,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不符合該罪名旨在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組織領導者的本意。

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對“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在三十人以上”這一標準作寬泛理解,在具備前兩個條件的基礎上,只要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對領導成員都有誰及如何分工等關鍵問題能夠相互印證,有三十名以上的傳銷人員對該傳銷組織的運作模式、管理方式及領導成員能夠加以證明,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即可認定各犯罪嫌疑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傳銷裏達到三十個人以上的標準主要是用來確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確認的問題。至於這三十人怎麼計算的,一般都是以與犯罪嫌疑人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傳銷人員,比如上下線,這些人員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傳銷機構的運作就可以了。

標籤:計算 三十 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