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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傳銷罪名應該如何確定?

非法傳銷罪名應該如何確定?

我們國家在法律上,在很早以前就已經對非法傳銷有一定的規定。國家刑法中明確規定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義,要求參與者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與的就構成傳銷罪。涉及到非法傳銷的,將會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傳銷罪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規定: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該批覆明確了對傳銷行為按非法經營罪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以數額作為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標準,傳銷型非法經營罪歸於該規定的第五條:其他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傳銷對於國家的公共安全危害是比較大的,因此國家對於傳銷的監控力度也逐漸增大。近年來因為非法傳銷深受迫害的人較多,希望大家瞭解清楚相關法律對於傳銷罪的懲罰力度,一旦發現有非法傳銷組織就要報警處理。

標籤:非法傳銷 罪名